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10/7/21]

一、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总管理,大型精密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由保管人员负责使用、保养、校验,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动用。

二、仪器设备要按国家教委颁发的高校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帐目,管理人员负责核查帐物,固定资产要作到帐、物、卡完全相符,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核查。

三、仪器设备及附件定位存放,要经常擦拭、检验、维修、保养,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教学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修理。如果需要厂方修理时,需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送出修理。

五、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熟悉其性能,掌握基本操作且有一定的维修保养知识,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实验中心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六、为保证实验教学,教学设备一般不得借出,需借用其他设备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七、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需及时责成当事人填写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如遇不测事故(失窃、失火、破坏或人身伤亡等)除立即组织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保卫处、主管单位)。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实验中心的设备都是国家财产,师生员工要自觉爱护,精心保管,按操作规程使用,防止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备案,作为考核鉴定的参考资料。

三、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中心工作人员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纠正,管理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造成损失。

四、对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具体赔偿办法:

     教学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时,按新旧程度酌情赔偿;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时,按设备价值及新旧程度折算赔偿;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态度恶劣者从严处理;损失5000元以下报设备处审批,损失5000元以上报主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