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2013/4/23]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工厂及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边界的噪声限值,如下:单位:等效声级Leq(dBA)。各类别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值分别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 55,45;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60,50 ;工 业 区 65,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55 。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 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