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oHS与中国RoHS指令的异同

[2014/10/15]

  不同之处

  1.法律效力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欧盟RoHS指令 《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2.调整对象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子电信息产品;

  欧盟RoHS指令 调整对象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

  3.推进方式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

  欧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时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4.颁布和实施时间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

  欧盟RoH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5.贯彻、实施的条件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

  欧盟RoHS指令 《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6.限制与禁止方式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合格性评定采取3C认证模式;

  欧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取自我声明方式。

  相同之处

  1.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3.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铅、汞、镉、六价格、多溴联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