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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标准不容忽视的5个小细节
[2014/10/24]
欧盟标准不容忽视的5个小细节
欧美是中国玩具出口的两个最重要市场。因此,这两地的玩具检测标准是出口企业必须高度关注和充分了解的。欧美两个检测标准有一些重要且对检测结果影响较大的细节极易被忽略,作者分别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及分析。
本文从“不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小球”等五个方面,对欧盟检测标准EN71-1:05进行解读。下期将探讨分析美国玩具检测标准中极易被忽略的细节。
EN71-1:05易被忽略的细节
1.欧盟玩具安全标准中“不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所适用的年龄组和危险范围,与我国玩具安全规范及国际玩具安全标准区别较大。
欧盟EN71-1:05中7.2项与我国GB6675-03的A.C.2.3项“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及国际标准ISO8124-1:2000的 C.2.3项有很大的区别。仅从该条款所规定的警告语及图案来看,三者的要求是一致的,但三者所适用的年龄组和危险范围不一致。
从该条款所适用的年龄组来看,标准7.2项并未设适用年龄组的上限,即3~14岁都适用;从该条款所适用的危险范围来看,标准7.2项不仅仅局限于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原文“并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但可能对他们有危险的玩具,应带有警告语,年龄警告语可用EN71-6中规定的符号代替”),其他诸如利边、尖点、突起等有可能对儿童产生危险的情况都应包含在内。而GB6675-03的A.C.2.3项和ISO8124-1:2000的C.2.3 项由于其都被归入到“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中,故其所适用的年龄组都只是37~72个月,其所适用的危险范围都仅仅局限于“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这点应引起大家的重视。
此外,以上三个标准中的图形符号的颜色要求大家也要留意。标准规定“圆圈和斜杠应为红色,背景应为白色,年龄组和脸形轮廓应为黑色”。笔者就曾多次遇到过由于某些从事包装设计的相关人员不了解标准对图形符号的颜色要求,致使本应为白色的背景色被其他非白色所覆盖,以及因未使用彩印而将圆圈和斜杠印成了黑色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
2.欧盟标准中 “小球”的适用年龄组与美国标准、我国标准、国际标准等区别较大,且 “小球”则出现了未经解释或定义的术语。
首先,EN71-1:05中7.18项“小球”中要注意该条款与标准7.2项类似,都未设适用年龄组的上限(原文:“本身是小球或含有小球,而且不供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但对这些儿童而言可能有危险的玩具,应在其包装上带有警告语”),即3~14岁都适用该条款,这点与ASTM F963-07的4.35.2项,GB6675-03的A.4.5.2项和ISO8124-1:2000的4.5.2项小球警告语的适用年龄为3~8岁有较大不同。
其次,EN71-1:05中4.22项“小球”中则写明“本要求不适用于软体填充玩具或丝球”。但EN71-1:05中包括3“术语和定义”在内的任何地方都没有关于“丝球”这个词的解释或定义。那么在EN71-1:05中何谓丝球?如果连丝球是什么都不知道那么又该如何去判断区分哪些是所谓的“小球要求中不适用的丝球”?相应的ASTM F963-07的3.1.50项有丝球的定义,8.17项有丝球的测试方法,4.36项有关于丝球的安全要求;而ISO8124-1:2000的3.36 项也有丝球的定义,5.24.6.3项有丝球的测试方法,5.5项有关于丝球的安全要求。另外GB6675-03的A.3.36项亦有毛球(即丝球)的定义,A.5.24.6.3项有毛球的测试方法,A.4.5.3项中有关于毛球的安全要求。
3.欧盟标准中“填充玩具”中所需要的检针机精度要求究竟是多少?
为了符合EN71-1:05中5.2“填充玩具”(a)项的“软填充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坚硬的或锐利的杂质,如金属颗粒、钉、针和锐利碎片”的要求,我们一般需要使用检针机来进行测试,但所需的检针机精度要求究竟是多少?EN71-1:05中并未规定。同样的问题亦存在于ASTM F963-07的4.3.7项“填充材料”及16CFR 1500.18“儿童禁止使用的玩具和物品”(3)项中,但GB6675-03及ISO8124-1:2000中却没有关于填充材料里不能含有金属颗粒的明确条款。
多数专业检测机构一般都会将检针机的精度调至最少可以检出长度为0.5mm的金属颗粒,这种做法还是有一定的理由和科学依据的。因为ASTM F963-07的4.9.1项中所引用的16CFR 1500.48的(d)“尖端测试方法”的(1)“操作原理”项, EN71-1:05的8.12项,GB6675-03的A.5.9项和ISO8124-1:2000的5.9项中,对潜在锐尖的部分测试条件都是要求“潜在锐尖插入测量槽内0.5mm或以上(即“潜在尖端将凹入测量盖0.38mm±0.02mm的感应头移动0.12mm±0.02mm或以上”)。而对于人的皮肤组织来讲,表皮为皮肤的最外层,且表皮没有血管(因此划伤后不会出血)。人体各部位的表皮厚薄不等,手掌和脚底最厚,约0.5~1.5mm,故依据 EN71-1:05的A.9项,GB6675-03的A.E.12项和ISO8124-1:2000的E.12项除去太敏感而难以保护的眼睛外,长度至少为0.5mm的金属颗粒是有可能使尖点测试仪的指示灯亮并且还可能会使人体某些部位的表皮被刺破甚至出血的。
尤其对于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软填充材料,由于3岁以下儿童的皮肤厚度比成年人薄得多,故长度为0.5mm及以上的金属颗粒更易给他们造成伤害,且 EN71-1:05的A.9项及5.1.C项,GB6675-03的A.4.7.1.(C)项和ISO8124-1:2000的4.7.1(C)项中都有写明,“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所用玩具上的尖端的最大截面尺寸为2mm或更小,即使按锐尖测试时不一定显示为锐利尖端,仍可被认定为潜在的危险锐利尖端,且可考虑玩具可预见的使用方式及玩具的使用年龄组,以评估判定尖端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使用伤害”,所以按照“风险最大”原则,专业检测机构使用至少可测出长度为0.5mm的金属颗粒的检针机较为合适。
4.欧盟标准中,“金属丝的柔韧性”测试条件的要求不但与美国标准、我国标准、国际标准区别较大,而且还严格于上述三个标准
EN71-1:05中8.13项“金属丝的柔韧性”中夹住金属丝的挠曲试验器并不需要加上两片钳罩,而ASTM F963-07的8.12项“挠曲试验”中就写明要有两片由厚度为0.0897in(2.278mm)的13号冷轧钢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钳罩。而 ISO8124-1:2000的5.24.8项和GB6675-03的A.5.24.8项除了将钳罩的厚度改为1.7mm±0.1mm外,其他都与 ASTM F963-07类似。
最应引起大家注意的是,EN71-1:05和8.13项中明确要求“为了确保金属丝在从圆柱伸出的那一点弯曲,金属丝在测试中应保持紧绷”,而ASTM F963-07的8.12项,GB6675-03的A.5.24.8项和ISO8124-1:2000的5.24.8项都仅仅只要求“应受到垂直试验部件(金属丝等)主轴的推力”。在这一点上EN71-1:05的测试条件要严格于上述三个标准,因为为了满足金属丝在保持绷紧情况下的测试要求,就必须在其上施加一个与其轴向方向相同的拉力,即金属丝实际上是受到了一个由平行于其主轴方向向上的拉力(为了使其在测试时保持紧绷)和一个垂直于自身的推力(使其由直立位置向一边弯曲60度,然后向相反方向弯曲120度并做循环)组成的交变应力。由材料力学的知识可知,在这样的交变应力作用下,金属丝的疲劳速度会比在仅受垂直部件主轴推力的作用下快得多,会使其在更短的周期内更易发生断裂,从而形成锐尖等危险情况。
5.欧盟标准中无“正常使用”这个测试项目, 在这一点上欧盟标准的测试条件没有国际标准、中国标准、美国标准严格
EN71-1:05中无“正常使用”这个测试项目,而ASTM F963-07的8.5项即是“正常使用试验”,ISO8124-1:2000的4.1项和GB6675-03的A.4.1项与ASTM F963类似。在这一点上EN71-1:05的测试条件没有上述三个标准要求严格。
“正常使用”是个很重要但是又极易被忽略的项目。现举个较为典型的例子来予以说明:2006年8月30日,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公布了某款较常在泳池或浴缸里使用的水枪的回收令(右图)。原因是该款水枪的外形类似纺锤,虽然其不能直立在任何平面上,但其充水后却可在水底直立不倒。在水的润滑作用下,致使一名8岁女孩在跳入泳池时被水枪的硬质端部刺入臀部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事件。该款水枪仅从滥用测试看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不按ASTM F963-07的8.5项中“玩具应进行适当的试验以模仿一些特定玩具可预见的使用方式”及“这些测试应当在预期使用的环境中进行”的要求进行正常使用试验,就很难使该款水枪的潜在危险暴露出来。
此外,ASTM F963-07的8.5.1项“正常使用试验”中对可洗的玩具另有特殊的要求,ISO8124-1:2000的4.1项,5.23项和GB6675-03 的A.4.1项,A.5.23项与ASTM F963-07类似,而EN71-1:05中因无“正常使用”这个测试项目故对此也没有相关要求。
以上五个方面都是在玩具检测过程中极易被我们忽略的重要细节,希望大家在使用标准EN71-1:05时多加留意。我们在按照检测标准进行测试时,往往会对标准中的一些细节熟视无睹,而这些细节经常会对测试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能改变测试结果。特别是在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和商品贸易仲裁时,我们更应对检测标准中的重要细节加以研究和应用。
欧美是中国玩具出口的两个最重要市场。因此,这两地的玩具检测标准是出口企业必须高度关注和充分了解的。欧美两个检测标准有一些重要且对检测结果影响较大的细节极易被忽略,作者分别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及分析。
本文从“不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小球”等五个方面,对欧盟检测标准EN71-1:05进行解读。下期将探讨分析美国玩具检测标准中极易被忽略的细节。
EN71-1:05易被忽略的细节
1.欧盟玩具安全标准中“不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所适用的年龄组和危险范围,与我国玩具安全规范及国际玩具安全标准区别较大。
欧盟EN71-1:05中7.2项与我国GB6675-03的A.C.2.3项“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及国际标准ISO8124-1:2000的 C.2.3项有很大的区别。仅从该条款所规定的警告语及图案来看,三者的要求是一致的,但三者所适用的年龄组和危险范围不一致。
从该条款所适用的年龄组来看,标准7.2项并未设适用年龄组的上限,即3~14岁都适用;从该条款所适用的危险范围来看,标准7.2项不仅仅局限于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原文“并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但可能对他们有危险的玩具,应带有警告语,年龄警告语可用EN71-6中规定的符号代替”),其他诸如利边、尖点、突起等有可能对儿童产生危险的情况都应包含在内。而GB6675-03的A.C.2.3项和ISO8124-1:2000的C.2.3 项由于其都被归入到“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中,故其所适用的年龄组都只是37~72个月,其所适用的危险范围都仅仅局限于“小零件和含小零件的玩具”,这点应引起大家的重视。
此外,以上三个标准中的图形符号的颜色要求大家也要留意。标准规定“圆圈和斜杠应为红色,背景应为白色,年龄组和脸形轮廓应为黑色”。笔者就曾多次遇到过由于某些从事包装设计的相关人员不了解标准对图形符号的颜色要求,致使本应为白色的背景色被其他非白色所覆盖,以及因未使用彩印而将圆圈和斜杠印成了黑色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
2.欧盟标准中 “小球”的适用年龄组与美国标准、我国标准、国际标准等区别较大,且 “小球”则出现了未经解释或定义的术语。
首先,EN71-1:05中7.18项“小球”中要注意该条款与标准7.2项类似,都未设适用年龄组的上限(原文:“本身是小球或含有小球,而且不供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但对这些儿童而言可能有危险的玩具,应在其包装上带有警告语”),即3~14岁都适用该条款,这点与ASTM F963-07的4.35.2项,GB6675-03的A.4.5.2项和ISO8124-1:2000的4.5.2项小球警告语的适用年龄为3~8岁有较大不同。
其次,EN71-1:05中4.22项“小球”中则写明“本要求不适用于软体填充玩具或丝球”。但EN71-1:05中包括3“术语和定义”在内的任何地方都没有关于“丝球”这个词的解释或定义。那么在EN71-1:05中何谓丝球?如果连丝球是什么都不知道那么又该如何去判断区分哪些是所谓的“小球要求中不适用的丝球”?相应的ASTM F963-07的3.1.50项有丝球的定义,8.17项有丝球的测试方法,4.36项有关于丝球的安全要求;而ISO8124-1:2000的3.36 项也有丝球的定义,5.24.6.3项有丝球的测试方法,5.5项有关于丝球的安全要求。另外GB6675-03的A.3.36项亦有毛球(即丝球)的定义,A.5.24.6.3项有毛球的测试方法,A.4.5.3项中有关于毛球的安全要求。
3.欧盟标准中“填充玩具”中所需要的检针机精度要求究竟是多少?
为了符合EN71-1:05中5.2“填充玩具”(a)项的“软填充材料不能含有任何坚硬的或锐利的杂质,如金属颗粒、钉、针和锐利碎片”的要求,我们一般需要使用检针机来进行测试,但所需的检针机精度要求究竟是多少?EN71-1:05中并未规定。同样的问题亦存在于ASTM F963-07的4.3.7项“填充材料”及16CFR 1500.18“儿童禁止使用的玩具和物品”(3)项中,但GB6675-03及ISO8124-1:2000中却没有关于填充材料里不能含有金属颗粒的明确条款。
多数专业检测机构一般都会将检针机的精度调至最少可以检出长度为0.5mm的金属颗粒,这种做法还是有一定的理由和科学依据的。因为ASTM F963-07的4.9.1项中所引用的16CFR 1500.48的(d)“尖端测试方法”的(1)“操作原理”项, EN71-1:05的8.12项,GB6675-03的A.5.9项和ISO8124-1:2000的5.9项中,对潜在锐尖的部分测试条件都是要求“潜在锐尖插入测量槽内0.5mm或以上(即“潜在尖端将凹入测量盖0.38mm±0.02mm的感应头移动0.12mm±0.02mm或以上”)。而对于人的皮肤组织来讲,表皮为皮肤的最外层,且表皮没有血管(因此划伤后不会出血)。人体各部位的表皮厚薄不等,手掌和脚底最厚,约0.5~1.5mm,故依据 EN71-1:05的A.9项,GB6675-03的A.E.12项和ISO8124-1:2000的E.12项除去太敏感而难以保护的眼睛外,长度至少为0.5mm的金属颗粒是有可能使尖点测试仪的指示灯亮并且还可能会使人体某些部位的表皮被刺破甚至出血的。
尤其对于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软填充材料,由于3岁以下儿童的皮肤厚度比成年人薄得多,故长度为0.5mm及以上的金属颗粒更易给他们造成伤害,且 EN71-1:05的A.9项及5.1.C项,GB6675-03的A.4.7.1.(C)项和ISO8124-1:2000的4.7.1(C)项中都有写明,“供36个月及以下儿童所用玩具上的尖端的最大截面尺寸为2mm或更小,即使按锐尖测试时不一定显示为锐利尖端,仍可被认定为潜在的危险锐利尖端,且可考虑玩具可预见的使用方式及玩具的使用年龄组,以评估判定尖端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使用伤害”,所以按照“风险最大”原则,专业检测机构使用至少可测出长度为0.5mm的金属颗粒的检针机较为合适。
4.欧盟标准中,“金属丝的柔韧性”测试条件的要求不但与美国标准、我国标准、国际标准区别较大,而且还严格于上述三个标准
EN71-1:05中8.13项“金属丝的柔韧性”中夹住金属丝的挠曲试验器并不需要加上两片钳罩,而ASTM F963-07的8.12项“挠曲试验”中就写明要有两片由厚度为0.0897in(2.278mm)的13号冷轧钢或其他类似材料制成的钳罩。而 ISO8124-1:2000的5.24.8项和GB6675-03的A.5.24.8项除了将钳罩的厚度改为1.7mm±0.1mm外,其他都与 ASTM F963-07类似。
最应引起大家注意的是,EN71-1:05和8.13项中明确要求“为了确保金属丝在从圆柱伸出的那一点弯曲,金属丝在测试中应保持紧绷”,而ASTM F963-07的8.12项,GB6675-03的A.5.24.8项和ISO8124-1:2000的5.24.8项都仅仅只要求“应受到垂直试验部件(金属丝等)主轴的推力”。在这一点上EN71-1:05的测试条件要严格于上述三个标准,因为为了满足金属丝在保持绷紧情况下的测试要求,就必须在其上施加一个与其轴向方向相同的拉力,即金属丝实际上是受到了一个由平行于其主轴方向向上的拉力(为了使其在测试时保持紧绷)和一个垂直于自身的推力(使其由直立位置向一边弯曲60度,然后向相反方向弯曲120度并做循环)组成的交变应力。由材料力学的知识可知,在这样的交变应力作用下,金属丝的疲劳速度会比在仅受垂直部件主轴推力的作用下快得多,会使其在更短的周期内更易发生断裂,从而形成锐尖等危险情况。
5.欧盟标准中无“正常使用”这个测试项目, 在这一点上欧盟标准的测试条件没有国际标准、中国标准、美国标准严格
EN71-1:05中无“正常使用”这个测试项目,而ASTM F963-07的8.5项即是“正常使用试验”,ISO8124-1:2000的4.1项和GB6675-03的A.4.1项与ASTM F963类似。在这一点上EN71-1:05的测试条件没有上述三个标准要求严格。
“正常使用”是个很重要但是又极易被忽略的项目。现举个较为典型的例子来予以说明:2006年8月30日,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公布了某款较常在泳池或浴缸里使用的水枪的回收令(右图)。原因是该款水枪的外形类似纺锤,虽然其不能直立在任何平面上,但其充水后却可在水底直立不倒。在水的润滑作用下,致使一名8岁女孩在跳入泳池时被水枪的硬质端部刺入臀部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事件。该款水枪仅从滥用测试看没有任何问题,如果不按ASTM F963-07的8.5项中“玩具应进行适当的试验以模仿一些特定玩具可预见的使用方式”及“这些测试应当在预期使用的环境中进行”的要求进行正常使用试验,就很难使该款水枪的潜在危险暴露出来。
此外,ASTM F963-07的8.5.1项“正常使用试验”中对可洗的玩具另有特殊的要求,ISO8124-1:2000的4.1项,5.23项和GB6675-03 的A.4.1项,A.5.23项与ASTM F963-07类似,而EN71-1:05中因无“正常使用”这个测试项目故对此也没有相关要求。
以上五个方面都是在玩具检测过程中极易被我们忽略的重要细节,希望大家在使用标准EN71-1:05时多加留意。我们在按照检测标准进行测试时,往往会对标准中的一些细节熟视无睹,而这些细节经常会对测试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能改变测试结果。特别是在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和商品贸易仲裁时,我们更应对检测标准中的重要细节加以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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