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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
[2011/11/4]
近日,国家认监委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管理。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标志使用,确保有机认证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便于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辨识有机产品及其标志。
通知要求,各认证机构充分利用现代成熟的防伪、追溯和信息化技术,结合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码规则要求,认证标志编码前应当注明“有机码”字样,赋予每枚认证标志唯一编码,同时鼓励认证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更为严格的追溯技术手段,确保本机构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对于自动化流水线大批量生产的获证产品,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标签或零售包装上印制认证标志,但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在零售包装或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编码。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印制之前,应将该标签式样、印制数量、认证标志编码报认证机构审核和备案,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便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辨识,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各认证机构应当将所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和认证标志使用等信息及时传输至该数据库。国家认监委将提供该数据库统一的查询方式,为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服务。
通知还要求,各认证机构严格按照要求选择承担认证标志印制的单位。同时,加强对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的管理,督促印制单位建立认证标志出入库台账,坚决杜绝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私印、滥发认证标志行为的发生。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发放台账,严格按照获证产品数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发放量。同时,督促获证组织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台账,并采取不通知检查等方式,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获证产品数量与认证标志使用量相匹配。
通知指出,各认证机构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市场抽样方式,验证相关组织合法、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情况。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以便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追查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2011年11月30日前,各机构须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和认证标志印制单位名单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各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应当在2012年3月1日前实施,对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对于已领取认证标志或已印制标签尚未用完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加强对该获证组织的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并督促获证组织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通知要求,地方质检机构应当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管,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零售有机产品,各局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销售单位,同时责令颁证机构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按《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本辖区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职责,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所颁发认证证书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还表示,2011年,认监委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发现违规行为69起,处罚、立案12起,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违规认证活动。在质检部门严格监管下,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已从2004年的36家减少到了23家。下一步,认监委还将对各地质监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和认可机构、认证人员管理机构,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假冒、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规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撤销从业资质。社会各界如发现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涉嫌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5进行投诉、举报。
又讯近日,为加强对食品农产品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家认监委开展了2011年度有机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安徽省郎溪县上海云岭工贸公司白云山茶厂生产的“白茅岭”有机绿茶和浙江蜂乐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乐园”有机荆条蜂蜜不合格,原因是产品中农药(联苯菊酯)或抗生素(甲硝唑)残留超出认证标准要求。目前国家认监委已将检测结果通报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要求认证机构撤销不合格企业和产品的认证证书,各地质检部门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据悉,本次监督抽检范围为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蔬菜、茶叶、食用植物油、肉制品、蜂产品和乳制品6类产品,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东、安徽、江苏、浙江、河南、四川和重庆9个省、市的90个样品,抽检检测指标涵盖了联苯菊酯、氰戊菊酯、毒死蜱等27个项目。
通知要求,各认证机构充分利用现代成熟的防伪、追溯和信息化技术,结合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码规则要求,认证标志编码前应当注明“有机码”字样,赋予每枚认证标志唯一编码,同时鼓励认证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更为严格的追溯技术手段,确保本机构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对于自动化流水线大批量生产的获证产品,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标签或零售包装上印制认证标志,但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在零售包装或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编码。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印制之前,应将该标签式样、印制数量、认证标志编码报认证机构审核和备案,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便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辨识,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各认证机构应当将所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和认证标志使用等信息及时传输至该数据库。国家认监委将提供该数据库统一的查询方式,为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服务。
通知还要求,各认证机构严格按照要求选择承担认证标志印制的单位。同时,加强对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的管理,督促印制单位建立认证标志出入库台账,坚决杜绝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私印、滥发认证标志行为的发生。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发放台账,严格按照获证产品数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发放量。同时,督促获证组织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台账,并采取不通知检查等方式,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获证产品数量与认证标志使用量相匹配。
通知指出,各认证机构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市场抽样方式,验证相关组织合法、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情况。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以便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追查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通知强调,2011年11月30日前,各机构须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和认证标志印制单位名单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各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应当在2012年3月1日前实施,对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对于已领取认证标志或已印制标签尚未用完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加强对该获证组织的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并督促获证组织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通知要求,地方质检机构应当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管,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零售有机产品,各局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销售单位,同时责令颁证机构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按《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负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本辖区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职责,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所颁发认证证书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还表示,2011年,认监委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发现违规行为69起,处罚、立案12起,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违规认证活动。在质检部门严格监管下,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已从2004年的36家减少到了23家。下一步,认监委还将对各地质监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和认可机构、认证人员管理机构,针对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假冒、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规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撤销从业资质。社会各界如发现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涉嫌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5进行投诉、举报。
又讯近日,为加强对食品农产品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家认监委开展了2011年度有机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显示,安徽省郎溪县上海云岭工贸公司白云山茶厂生产的“白茅岭”有机绿茶和浙江蜂乐园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乐园”有机荆条蜂蜜不合格,原因是产品中农药(联苯菊酯)或抗生素(甲硝唑)残留超出认证标准要求。目前国家认监委已将检测结果通报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要求认证机构撤销不合格企业和产品的认证证书,各地质检部门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据悉,本次监督抽检范围为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蔬菜、茶叶、食用植物油、肉制品、蜂产品和乳制品6类产品,共抽查了北京、河北、山东、安徽、江苏、浙江、河南、四川和重庆9个省、市的90个样品,抽检检测指标涵盖了联苯菊酯、氰戊菊酯、毒死蜱等27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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