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创新政策,要防“挤出效应”

[2011/2/14]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不断推出促进和支持创新的政策,据统计,自2006年到2010年11月,国家各部委出台的促进创新政策约有85条,平均每年17条;上海在此期间推出的政策约有119条,平均每年24条。虽然这些政策和日益增多的财政投入,其动机都是为了促进创新,也起到了相当的作用,但我们必须关注:有些政策产生了“挤出效应”,有的甚至导致了“政策寻租者”的产生。

  应当增加“需求类政策”,减少“供给类政策”

  纵观这些促进创新的政策,“供给类”的占多数,而“需求类”的寥寥无几。所谓“供给类政策”,是政府通过财政投入或认定等方式从上游推动研发主体从事创新;而“需求类政策”,则是从市场或者从下游以政府采购等方式支持创新主体。上述的上海推出的119条政策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政策只有5条,仅占4.2%。

  “供给类政策”,大多是政府认定和设立扶持基金之类的政策,从政策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看,不少资金投入成了政府对研发项目申报单位的“变相补贴”,未能带动社会资金进入科研创新领域。

  美国在1933年就制订了《购买美国产品法》,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这部法律三次修改。它规定,凡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供政府使用或用于建设公共项目的产品,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都应购买美国产品,除非国内产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标准或价格高于国外同样产品25%以上。由于这部法律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带动了民间风险投资参与研发创新。上世纪60年代,集成电路刚刚起步时,美国政府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保持在总量的37%-44%之间;而后来硅谷的崛起,也离不开政府采购的支持,相关资料显示,硅谷在初创期接获的订单中,有25%是美国政府的采购项目。

  制订“需求类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产品进入和拓展市场,支持相关产业起步、成长,是促进创新驱动的重要路径,它可以是政府“采购首台套”的政策,也可以是对创新产品的消费补贴政策,还可以是买方和卖方的信贷政策。

  应当以政策为杠杆撬动市场,而不能代替市场

  政府推出促进创新的政策,首先应该明确一个原则:政策的最大效用,是以此为杠杆撬动市场,激发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发挥作用,进而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必须考虑政策出台后是否会产生“挤出效应”。师萍等学者在实证研究中发现,政府财政的直接投入,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存在“挤出效应”——不仅未能促使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相反减少了它的投入。结果,本该由企业或市场承担的研发开支变成了由政府承担。

  因此,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还是多用间接资助政策为好。OECD国家大多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包括税收减让、税收折扣、税收减免、特别税率减免、延期纳税、加速折旧、设备免税购置等。我国近年也出台了研发费用在税前150%抵扣的政策,对企业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

  应当制定政策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和创新元素整合

  科技创新正呈现出跨学科和整体融合的发展趋势,这要求打破细分的学科专业间的壁垒,建立一种全新的,能使各学科、各领域资源自由流动和充分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美国国家实验室已为此提出“集成创新”构想,借助政府的“集成合作伙伴计划”,推动多所大学共建研究中心,把各自的优势学科资源整合起来。此举不仅开辟出许多新的科研领域,取得了一批原创性的创新成果,更使众多大学、研究机构甚至其他社会机构包括产业界,拥有了相互沟通的桥梁,可望收获长期效应。我国的促进创新政策,也应该着力增加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和创新元素整合的内容。

  上海在推动科技公共服务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在2007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后,上海市科委出台了4项配套政策,有效支持了中小企业的研发创新。这一法规颁布以来,参与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从2007年的1517台/套增加到了2010年的5805台/套,增长约282%,而服务平台的使用者90%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得以使用研发创新急需的仪器设施,大大节约了研发成本。但这样的推进发展公共服务的政策仍然较少,部门分割、资源分割、项目重复的现象仍然阻碍着创新效率的提高。上海目前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还只能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但创新还需要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资源等的共享,否则在多学科交叉、知识融合创新的今天,将很难涌现更多的和更高水平的创新成果。

  总之,在强调“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政府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不断调整、改进、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