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科研腐败、违规招生说“不”77项禁止性规定约束高校领导干部

[2011/3/1]

  “高校领导干部不准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任企业领导、独立董事等职务;不得擅自批准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学生入学、转学、毕业或者调整专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上海市日前出台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从十个方面对高校领导干部行为规范作出77项禁止性规定。

  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科研腐败现象,该市明确,高校领导干部不得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或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不得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不准利用职权和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学历学位等方面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从学校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或为本人争取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科研设备,个人不得借用、挪用、侵吞、私分科研经费。

  针对当前高校中存在的违规招生、兼职取酬等现象,该市明确,高校领导干部不准未经批准扩大招生计划、违规办班或合作办学;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或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准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兼职取酬;不准在兼职的院(系)等所属单位领取与职务相关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本人科技成果在学校下属企业或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

  据悉,上海市将把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纳入高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新上岗领导干部学习内容。高校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将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方面以及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