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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修订新标准 六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被限值
[2013/8/12]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环保部将修改6项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日是8月31日。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涉及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稀土工业和钒工业。在新修订的标准中,增加了上述各大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拟修订有色金属排放标准
环保部亦决定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上述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分析人士指出,新标准的发布无疑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止工作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新标准也将促使上述行业加速落后与过剩产能的淘汰,促进行业整合步伐加快,有利于上述行业加速节能环保设施的完善。
早在2010年和2011年,我国先后发布了铝、铅、锌工业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并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而2013 年2 月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明确要求对于石化、化工、有色等新建项目没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因此,环保部启动了对上述6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
征求意见稿显示,我国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我国已发布的特别排放限值中主要是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
此外,环保部还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其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是继1983 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六大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据介绍,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有关执行时间,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十二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
环保部要求,重点控制区内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现有火电、钢铁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订限期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了解,此次修订主要涉及铝工业、铅锌工业、铜镍钴工业、镁钛工业、稀土工业和钒工业。在新修订的标准中,增加了上述各大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拟修订有色金属排放标准
环保部亦决定修订《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上述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分析人士指出,新标准的发布无疑对加强大气污染防止工作有重要的作用。同时,新标准也将促使上述行业加速落后与过剩产能的淘汰,促进行业整合步伐加快,有利于上述行业加速节能环保设施的完善。
早在2010年和2011年,我国先后发布了铝、铅、锌工业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并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而2013 年2 月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明确要求对于石化、化工、有色等新建项目没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因此,环保部启动了对上述6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
征求意见稿显示,我国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我国已发布的特别排放限值中主要是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
此外,环保部还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其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是继1983 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六大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据介绍,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有关执行时间,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十二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
环保部要求,重点控制区内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现有火电、钢铁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订限期治理措施。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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