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农残超标引关注 法律手段介入助监管

[2013/9/5]

  "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可以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省农业厅药检所所长廖华明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解读。

  相关人士在对信阳毛尖涉嫌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进行调查后发现,在多个茶叶产区,茶农、茶商在利益的驱使下,确实出现了过度使用农药的现象,并且在后期茶叶鲜叶收购、加工、流通环节也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从而导致了问题茶叶流入市场。

  每年夏天夏茶上市时,天气最为炎热,茶园里的茶叶也最易受到病虫害的威胁。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倡导茶农多使用物理防治法,比如灯光杀虫、粘板杀虫等,但都不如农药来得直接,而且使用物理防治的成本明显比使用农药治理病虫害高,所以茶农在权衡利益之后,会选择使用农药来解决问题。“茶农并不是不知道过度使用农药对茶叶质量安全会导致的隐患,而利益的驱使才是茶农过度使用农药最根本的原因。”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今年5月4日正式实施。廖华明表示,《司法解释》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范畴,将生产、加工、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食品生产经营的全链条纳入法律法规,弥补了之前对于违规使用农药的法律空白。

  在农药使用方面,廖华明指出,司法解释规定禁用农药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其次是限用农药,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限用农药也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此外,对于滥用农药,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廖华明指出,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残留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