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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溯源制度研究报告有力提高食安管理水平
[2014/1/20]
日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食品安全责任溯源制度研究报告》,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管理对象、责任主体认定和罚则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和建议,希望推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共同建立"尽职免责"的"责任溯源"司法体制,改变目前行政追责分段管理模式,真正形成从终端到源头的倒逼机制,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昨天发布《食品安全责任溯源制度研究报告》,建议从销售终端到生产源头建立食品安全倒逼追责机制。该研究分析历时6个月,发现《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各自管理对象,都有明确的责任规定,但是又都存在责任与罚则不对应问题,尤其二法的罚则中均未规定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责任溯源调查。例如现实中,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实行分段式管理,依法只能对本环节做处罚,没有将食品安全事件移交上游监管部门,追究和处罚真正责任人,往往造成真正违法者在另一个环节得以生存。
报告指出,《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都有明确的责任规定,但是又都存在责任与罚则不对应的问题,尤其两法的罚则中均未规定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责任溯源调查。例如现实中,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实行分段式管理,依法只能对本环节做处罚,没有将食品安全事件移交上游监管部门,追究和处罚真正责任人,往往造成真正违法者在另一个环节逍遥法外。
如何实现零售终端倒逼机制,杜绝问题商品在终端销售?报告提出,建立有效的"尽职免责"责任追溯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尽职免责"是建立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依法履职就是要食品安全各个环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监管职责,在这个前提下,依法免予追究法律责任。这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执法者的积极性,还可以避免被动担责、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
报告还对正在公开意见征询中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关法条提出修改建议,包括将《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整合成一个法规,如果无法整合,《食品安全法》应强化对农产品的监管和食品安全责任溯源机制,同时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对食品不合格成因和违法行为真正责任人进行调查。
据了解,该报告将送交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为响应《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询意见的行业报告。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昨天发布《食品安全责任溯源制度研究报告》,建议从销售终端到生产源头建立食品安全倒逼追责机制。该研究分析历时6个月,发现《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各自管理对象,都有明确的责任规定,但是又都存在责任与罚则不对应问题,尤其二法的罚则中均未规定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责任溯源调查。例如现实中,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实行分段式管理,依法只能对本环节做处罚,没有将食品安全事件移交上游监管部门,追究和处罚真正责任人,往往造成真正违法者在另一个环节得以生存。
报告指出,《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都有明确的责任规定,但是又都存在责任与罚则不对应的问题,尤其两法的罚则中均未规定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责任溯源调查。例如现实中,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实行分段式管理,依法只能对本环节做处罚,没有将食品安全事件移交上游监管部门,追究和处罚真正责任人,往往造成真正违法者在另一个环节逍遥法外。
如何实现零售终端倒逼机制,杜绝问题商品在终端销售?报告提出,建立有效的"尽职免责"责任追溯管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尽职免责"是建立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依法履职就是要食品安全各个环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监管职责,在这个前提下,依法免予追究法律责任。这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执法者的积极性,还可以避免被动担责、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
报告还对正在公开意见征询中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关法条提出修改建议,包括将《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整合成一个法规,如果无法整合,《食品安全法》应强化对农产品的监管和食品安全责任溯源机制,同时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对食品不合格成因和违法行为真正责任人进行调查。
据了解,该报告将送交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为响应《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询意见的行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