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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发文调整省级以下质监管理体系
[2014/4/23]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对近期质监行政管理体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关于质监行政管理体系调整,意见要求: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体制调整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强质监工作和完善质监部门自身建设,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稳妥解决调整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质监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各项工作。体制调整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
关于检测机构整合,意见要求: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已经完成质监技术机构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完成技术机构整合的,要继续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级质监部门要依法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设在市(地)、县(区)的国家级、省级质监技术机构管理体制,由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决定。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探索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检验检测集团。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区域结构合理化、检验服务市场化。鼓励和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附:相关文件原文
国家质检总局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法联(201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动改革的基本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提质增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质监部门作为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作出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决策,既与时俱进,又实事求是,对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目标要求,完善市县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抓紧完成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坚持依法调整、科学调整、分类调整,保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保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证干部职工队伍基本稳定。
——坚持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支持地方政府及质监部门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加强质监部门建设,提升质监工作水平。推动质监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和服务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全国市场开放统一,避免出现新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坚持依法行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领导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相关法规实施的统筹协调。市、县质监部门标准化、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事项,已下放到市、县质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划清职能责任边界;对需要委托市、县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须依法完善相关程序。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要统一执法人员资格准入条件,统一执法证件,统一规范执法程序。要加强对专项执法、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大案要案查处和跨区域案件行动的组织协调,严格执行督察督办、通报协查、稽查建议书等制度,制止地方保护行为,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公平竞争。 “12365”投诉举报处置系统体制不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申诉、投诉、举报处置机制。执法信息化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三、加强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
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直辖市所辖县、边远地区是否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市、县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规格保持不变,编制总数、领导职数、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等保持相对稳定。市、县质监部门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均纳入市、县编制总额。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安置工作。
省、市、县质监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其任免程序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异地交流安排的干部,经征求本人意见,愿意回调交流前所在单位的,允许调回原单位工作,并妥善安置;涉及人员编制和职数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商质监部门妥善解决。
依据有关规定,市、县质监部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各项待遇低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按照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标准执行;高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暂维持现有水平不变。今后,随所在地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收入的调整,逐步执行相同的标准。
市、县质监部门招录公务员,职位资格条件设置、录用计划制定以及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省级质监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省级质监部门统筹规划,具体指导。
四、保障经费投入,促进事业发展
要确保质监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支出水平不低于调整前水平,并建立经费逐步增长机制。考虑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监部门公用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因工作需要长期聘用人员费用,不低于调整前的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统筹支持力度,对省级质监部门部署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事项给予支持;对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的执法装备建设、技术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大案要案办案经费、监管业务经费以及体制调整前遗留债务给予支持,特别要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质监部门给予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同级质监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业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质监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费。质监部门执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年度预算与质监部门执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质监部门正常履职所需经费。
要做好实行分级管理过程中的资产和债务清理划转工作。组织市、县质监部门开展清产核资,特别是对资产存量、债权债务及潜在债务的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随机构一并下划。要严格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进一步改善质监部门的执法办案条件,提高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中央财政现有支持政策不变,并随财力增强。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将质量工作列入发展规划,特别是做好“十二五”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调整、衔接工作。要将列入规划的相关重点项目纳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和计划,予以保障。
五、推进技术机构管理整合和改革
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已经完成质监技术机构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完成技术机构整合的,要继续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级质监部门要依法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设在市(地)、县(区)的国家级、省级质监技术机构管理体制,由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决定。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 号]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探索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检验检测集团。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区域结构合理化、检验服务市场化。鼓励和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六、加强管理体制调整的领导
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体制调整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强质监工作和完善质监部门自身建设,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稳妥解决调整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质监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各项工作。体制调整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
关于质监行政管理体系调整,意见要求: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体制调整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强质监工作和完善质监部门自身建设,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稳妥解决调整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质监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各项工作。体制调整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
关于检测机构整合,意见要求: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已经完成质监技术机构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完成技术机构整合的,要继续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级质监部门要依法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设在市(地)、县(区)的国家级、省级质监技术机构管理体制,由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决定。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探索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检验检测集团。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区域结构合理化、检验服务市场化。鼓励和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附:相关文件原文
国家质检总局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法联(201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动改革的基本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提质增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质监部门作为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作出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决策,既与时俱进,又实事求是,对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目标要求,完善市县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抓紧完成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坚持依法调整、科学调整、分类调整,保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保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证干部职工队伍基本稳定。
——坚持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支持地方政府及质监部门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加强质监部门建设,提升质监工作水平。推动质监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和服务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全国市场开放统一,避免出现新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坚持依法行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领导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相关法规实施的统筹协调。市、县质监部门标准化、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事项,已下放到市、县质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划清职能责任边界;对需要委托市、县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须依法完善相关程序。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要统一执法人员资格准入条件,统一执法证件,统一规范执法程序。要加强对专项执法、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大案要案查处和跨区域案件行动的组织协调,严格执行督察督办、通报协查、稽查建议书等制度,制止地方保护行为,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公平竞争。 “12365”投诉举报处置系统体制不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申诉、投诉、举报处置机制。执法信息化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三、加强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
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直辖市所辖县、边远地区是否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市、县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规格保持不变,编制总数、领导职数、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等保持相对稳定。市、县质监部门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均纳入市、县编制总额。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安置工作。
省、市、县质监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其任免程序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异地交流安排的干部,经征求本人意见,愿意回调交流前所在单位的,允许调回原单位工作,并妥善安置;涉及人员编制和职数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商质监部门妥善解决。
依据有关规定,市、县质监部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各项待遇低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按照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标准执行;高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暂维持现有水平不变。今后,随所在地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收入的调整,逐步执行相同的标准。
市、县质监部门招录公务员,职位资格条件设置、录用计划制定以及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省级质监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省级质监部门统筹规划,具体指导。
四、保障经费投入,促进事业发展
要确保质监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支出水平不低于调整前水平,并建立经费逐步增长机制。考虑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监部门公用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因工作需要长期聘用人员费用,不低于调整前的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统筹支持力度,对省级质监部门部署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事项给予支持;对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的执法装备建设、技术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大案要案办案经费、监管业务经费以及体制调整前遗留债务给予支持,特别要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质监部门给予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同级质监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业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质监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费。质监部门执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年度预算与质监部门执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质监部门正常履职所需经费。
要做好实行分级管理过程中的资产和债务清理划转工作。组织市、县质监部门开展清产核资,特别是对资产存量、债权债务及潜在债务的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随机构一并下划。要严格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进一步改善质监部门的执法办案条件,提高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中央财政现有支持政策不变,并随财力增强。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将质量工作列入发展规划,特别是做好“十二五”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调整、衔接工作。要将列入规划的相关重点项目纳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和计划,予以保障。
五、推进技术机构管理整合和改革
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已经完成质监技术机构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完成技术机构整合的,要继续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级质监部门要依法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设在市(地)、县(区)的国家级、省级质监技术机构管理体制,由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决定。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 号]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探索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检验检测集团。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区域结构合理化、检验服务市场化。鼓励和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六、加强管理体制调整的领导
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体制调整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强质监工作和完善质监部门自身建设,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稳妥解决调整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质监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各项工作。体制调整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