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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第四稿 监测机构造假负连带责任
[2014/4/26]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来,由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像雾霾啊、土壤重金属污染、水污染等这些环境问题,也一直是困扰着我们。大家发现,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渐渐不能匹配新型的环境问题,不能适应公众的环境保护需求。所以,环保法什么时候改,怎么改,始终受到大家关注。
据了解,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因为其中的内容在很多年前就无法适应环境保护需要,经常被学界评价为“执行效果不佳”。那么,就在昨天,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环保法实施25年来首次面临重大修改。
自从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启动以来,一晃三年过去,草案四易其稿,目前已经步入了攻坚、博弈的冲刺阶段。在草案四审稿中,有哪些新变化,新突破?
距离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审议,已有六个月时间,始终参与环保法修改论证工作的北京大学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告诉记者,即便已经经过三次审议,四审稿中仍然做出了多处修改。这其中,既有环境监察部门主体地位的明确,也有针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做出的的规定。不过他比较关注的是,对于突发环境事件,草案对地方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都提出明确要求。
甘肃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的爆发,开始让不少人认识到,当遭遇突发性的环境安全事件,政府或企业能否及时发布信息,采取措施,是保障公众安全的基本因素。环保法修订草案也就此增加了规定。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这项措施同样适用于应对雾霾,以往一 些地方政府在遭遇重污染天气时,预警信息发布滞后,应急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在法律上或将不被允许。除此之外,针对雾霾治理,草案四审稿中还增加两项针对性规定。
张鸣起: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当前,我国区域污染问题多发,包括大气污染、流域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都因行政区域壁垒面临一些治理难题。这就需要要基于大区域考虑加强污染信息透明,和治理措施统一。据记者了解,目前京津冀区域已经在寻求搭建大气污染信息公共平台,用以分享区域环境监测数据。
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张大伟:我们是想搭建一个京津冀区域六省市之间的专门的区域的空气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在平台上共享信息分析信息,重污染时增加视频会商。
此外,加大环境违法责任方面,草案四审稿继续加大砝码,除了违法企业会加入黑名单外,如果监测机构帮助企业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逃避责任,也会连带担责。
张鸣起: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检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环保法修改延宕至今,最受争议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在四审中也出现了突破,诉讼主体范围扩大至在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主体范围的扩大是否会带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量的井喷?
汪劲介绍,相比以前,四审稿所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涵盖的社会组织数量大大增加,之所以规定“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主要考虑他们有能力开展公益诉讼活动:
汪劲:已经有很大突破,如果说再低一级的组织他其实也不会去(公益)诉讼,我们针对这个做过调查,虽然是说全国一共几千个相关社会组织,但是现在有能力做公益诉讼的基本覆盖了。
专门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也对这条修改表示欢迎:
马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实是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的体现,所以他的发展趋势肯定是参与主体是开放式的。
但他也坦言,即便草案明确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在实际中操作仍然面临多方面的现实困境:
马勇: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怎么去操作的问题,受理后怎么办也不知道,所以最后怎么判决,关于赔偿怎么界定,将来赔偿金怎么安排,我们重点是在怎么去影响我们的司法机关,更好的去受理公益诉讼,并且更稳妥的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的一些细节。
但可以确定的是,目前环保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将对后续环保政策和相关环保法律的制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其中也将包括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公众与环境信息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这一次我想它所确立的一些重要的原则将会引导环保相关法律的修订,沿着这部环保法所确立的一些新的原则去进行。
据了解,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年,因为其中的内容在很多年前就无法适应环境保护需要,经常被学界评价为“执行效果不佳”。那么,就在昨天,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环保法实施25年来首次面临重大修改。
自从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启动以来,一晃三年过去,草案四易其稿,目前已经步入了攻坚、博弈的冲刺阶段。在草案四审稿中,有哪些新变化,新突破?
距离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交审议,已有六个月时间,始终参与环保法修改论证工作的北京大学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告诉记者,即便已经经过三次审议,四审稿中仍然做出了多处修改。这其中,既有环境监察部门主体地位的明确,也有针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做出的的规定。不过他比较关注的是,对于突发环境事件,草案对地方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都提出明确要求。
甘肃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的爆发,开始让不少人认识到,当遭遇突发性的环境安全事件,政府或企业能否及时发布信息,采取措施,是保障公众安全的基本因素。环保法修订草案也就此增加了规定。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这项措施同样适用于应对雾霾,以往一 些地方政府在遭遇重污染天气时,预警信息发布滞后,应急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在法律上或将不被允许。除此之外,针对雾霾治理,草案四审稿中还增加两项针对性规定。
张鸣起: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当前,我国区域污染问题多发,包括大气污染、流域水污染和土壤污染都因行政区域壁垒面临一些治理难题。这就需要要基于大区域考虑加强污染信息透明,和治理措施统一。据记者了解,目前京津冀区域已经在寻求搭建大气污染信息公共平台,用以分享区域环境监测数据。
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张大伟:我们是想搭建一个京津冀区域六省市之间的专门的区域的空气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在平台上共享信息分析信息,重污染时增加视频会商。
此外,加大环境违法责任方面,草案四审稿继续加大砝码,除了违法企业会加入黑名单外,如果监测机构帮助企业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逃避责任,也会连带担责。
张鸣起: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检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环保法修改延宕至今,最受争议的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在四审中也出现了突破,诉讼主体范围扩大至在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主体范围的扩大是否会带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量的井喷?
汪劲介绍,相比以前,四审稿所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范围涵盖的社会组织数量大大增加,之所以规定“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主要考虑他们有能力开展公益诉讼活动:
汪劲:已经有很大突破,如果说再低一级的组织他其实也不会去(公益)诉讼,我们针对这个做过调查,虽然是说全国一共几千个相关社会组织,但是现在有能力做公益诉讼的基本覆盖了。
专门从事公益诉讼工作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也对这条修改表示欢迎:
马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实是公众参与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的体现,所以他的发展趋势肯定是参与主体是开放式的。
但他也坦言,即便草案明确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在实际中操作仍然面临多方面的现实困境:
马勇: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怎么去操作的问题,受理后怎么办也不知道,所以最后怎么判决,关于赔偿怎么界定,将来赔偿金怎么安排,我们重点是在怎么去影响我们的司法机关,更好的去受理公益诉讼,并且更稳妥的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的一些细节。
但可以确定的是,目前环保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将对后续环保政策和相关环保法律的制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其中也将包括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公众与环境信息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这一次我想它所确立的一些重要的原则将会引导环保相关法律的修订,沿着这部环保法所确立的一些新的原则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