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雾霾 我国将建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2014/10/23]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

  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此外,新法还特别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这些内容的增补与修改,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治理和应对。当然,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企业、公民共同努力;而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法规来进行具体的规范,对新环保法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内容加以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方可发挥实际效果。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同时突出燃煤、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可能发生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时,省级人民政府须适时发出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将暂停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关于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进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各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通过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止至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