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环境监察稽查办法》

[2014/10/29]

  近半数处罚案卷证据不完整

  据介绍,环境保护部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并从2012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专项稽查工作。稽查中发现,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

  以 2012年为例,通过对20008份环境执法档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业的现场验证,发现42.6%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18.7%的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49.9%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证据不完整、不规范问题。

  据环保部通报,今年上半年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9289件,处罚金额74325.1万元,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陕西等省(市)工作较为突出。

  统一各地稽查职责

  据介绍,由于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职责不统一,按照对事不对人的原则,《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将稽查的实施主体和稽查对象定位在上、下级环保部门,并在定义中统一了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即“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稽查内容包括“规范行政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其中“规范行政”对应的是遵守《环境监察稽查办法》所列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情况,“依法行政”对应的是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是符合法定情形、遵守法定程序情况。

  主管部门不当批示需担责

  《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在奖惩措施中,设置了“责任划分”条款,分五种情形,划分了承办人、批准人、单位负责人、上级环保部门的具体责任。

  一是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是批准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是因被稽查单位指派不具备环境监察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被稽查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是被稽查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参与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是因执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当或错误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划分的追责设计,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制度的权责一致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