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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订:未按规定标识转基因可停产
[2015/1/16]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此前相比,此次提交的草案新增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的规定,并进一步加重加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据悉,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二审稿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规定。
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但其中“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次提交的修订草案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加重对添加药品等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四种违法行为,增加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部分罚款标准下限也有所提高。
据悉,针对上海福喜工厂大量使用过期原料等类似的行为,修订草案规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标识转基因可责令停产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领域争议不断,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备受关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二审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如果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根据二审稿,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不是所有转基因食品都要标识
有关人士透露,并不是市面上的所有转基因食品都需要标识,哪些食品需要标识农业部门已有具体规定。2002年,农业部公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玉米、番茄、油菜籽油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识,其他转基因农产品可自愿标识。
由于已经12年没有更新,这份目录不断被质疑。今年10月,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寇建平解释,近年来中国批准产业化种植、进口,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农作物,没有增加和改变,如果中国批准转基因水稻等产业化种植,目录肯定会更新。
“转基因”标识多用于食用油
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家大型超市,发现转基因食品标识多集中于食用油产品,尤其是大豆油。
该大型超市内金龙鱼、福临门、汇福等多个食用油品牌旗下的大豆油系列均在产品标签上标明了其产品“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字样。金龙鱼1:1:1调和油、福临门调和油均标有其产品“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及转基因油菜籽”字样。
针对油类非转基因产品,如玉米油、花生油等产品,以上多个食用油品牌均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明“本产品为非转基因产品”字样。
据悉,“非转基因产品”多标识于食用油瓶身正面,使用较大号字体标注。而“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及转基因油菜籽”等字样均在食用油瓶身侧面使用黑色小号字体标识。
食用油之外的其他食品,包括大豆粉、玉米粉等加工产品,以及番茄、玉米等农产品,记者均未发现有转基因或非转基因标识。该超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转基因食品标识多集中于食用油,尤其是大豆油,此外,该超市内售卖的番茄、玉米等农产品中没有转基因食品。
据悉,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二审稿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规定。
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但其中“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次提交的修订草案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例如,加重对添加药品等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六种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增加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明知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四种违法行为,增加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部分罚款标准下限也有所提高。
据悉,针对上海福喜工厂大量使用过期原料等类似的行为,修订草案规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标识转基因可责令停产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领域争议不断,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备受关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示制度,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规定转基因食品应当在标签上予以明示。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二审稿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
如果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识,根据二审稿,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不是所有转基因食品都要标识
有关人士透露,并不是市面上的所有转基因食品都需要标识,哪些食品需要标识农业部门已有具体规定。2002年,农业部公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识目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玉米、番茄、油菜籽油5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识,其他转基因农产品可自愿标识。
由于已经12年没有更新,这份目录不断被质疑。今年10月,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寇建平解释,近年来中国批准产业化种植、进口,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农作物,没有增加和改变,如果中国批准转基因水稻等产业化种植,目录肯定会更新。
“转基因”标识多用于食用油
在北京市东城区一家大型超市,发现转基因食品标识多集中于食用油产品,尤其是大豆油。
该大型超市内金龙鱼、福临门、汇福等多个食用油品牌旗下的大豆油系列均在产品标签上标明了其产品“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字样。金龙鱼1:1:1调和油、福临门调和油均标有其产品“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及转基因油菜籽”字样。
针对油类非转基因产品,如玉米油、花生油等产品,以上多个食用油品牌均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明“本产品为非转基因产品”字样。
据悉,“非转基因产品”多标识于食用油瓶身正面,使用较大号字体标注。而“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及转基因油菜籽”等字样均在食用油瓶身侧面使用黑色小号字体标识。
食用油之外的其他食品,包括大豆粉、玉米粉等加工产品,以及番茄、玉米等农产品,记者均未发现有转基因或非转基因标识。该超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转基因食品标识多集中于食用油,尤其是大豆油,此外,该超市内售卖的番茄、玉米等农产品中没有转基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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