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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标准透视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2015/3/25]
据3月2日国办通知部署,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共七个方面30条措施,其中第二方面重点工作即健全法规标准,完善制度体系中的一条措施是专门说标准的。30条中只有一条,如果说标准占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分量的1/30,那就大错特错了。
第一方面重点工作讲的是严格监管执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包括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加强重点区域风险防控,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等5条措施。前两条措施明确提到标准,要解决的是农药兽药残留和化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以及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问题。后3条措施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后3条措施虽然没有提到标准,但其中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之“规”值得玩味。当法律法规并提时,法规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而违法违规之“规”,虽然包括但已远远不限于法规之“规”,是规矩之“规”,主要指标准。而标准本来属于技术法规范畴,违法违规之“规”固然是标准,说法律法规之“规”是标准,也并非牵强附会。
不难看出,除私屠滥宰外,其余如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无一不靠标准来判定。即使病死畜禽收购屠宰,如果没有抓到现行,最终也要依靠病疫检验标准。至于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虽然是生产管理和市场管理手段,但是,产地凭什么准出?市场凭什么准入?靠的还是标准,而且是相互衔接的标准,否则产地准出是一套标准,市场准入是另一套标准,管理上就不能衔接,更不能形成机制。
从第三方面到第七方面的重点工作分别是规范生产经营,全面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宣传和应急处置,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完善治理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能力建设;狠抓督促落实,强化责任措施。其中虽然不乏如“私屠滥宰”等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或市场手段规范的情况,但绝大部分重点工作都与标准相关。如第10条措施中扩大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试点,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在餐饮服务企业推行“明厨亮灶”等看上去和标准并无关联,但标准体系不健全、执行标准落后、实施标准不力的企业能获得授权?如果企业生产中从原料中检测出允许使用范围之外的添加剂而不报告,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岂不形同虚设?“明厨亮灶”更应该用标准明确厨与灶不同功能区的明与亮的标准。再如第16条健全监管体系,亮点是建立重心下移、保障下倾的工作机制,健全乡镇(街道)或区域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打通“最后一公里”,区县级质检机构原来不能检测的项目还可以到市里省里,现在重心在乡镇,区县级质检机构不仅要快出检测结果,还要增加检测项目,仅这项工作的准备阶段,就要再熟悉一下食品安全标准,哪些标准,哪些项目,什么要求?
既然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讲的几乎都是标准,为什么还要专门拿出一条来讲标准。这要看看专门说标准的第8条重点工作措施的表述: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任务,加强重点、急需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重点标准的跟踪评价。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标准执行情况的有机衔接。不难看出,其中并没有讲到某个方面如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标准,因为具体的标准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所以强调的是重点、急需标准以及标准的贯彻实施跟踪等原则性的要求。
更应该看到,因为标准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所以30条措施中几乎每一条都用得上标准,但食品安全需要“共治”,国办通知中的“共治”显然是食品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而进一步研究不难发现,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也需要“共治”,否则有标准而不实施,实施不力又没有监管,那么再好的标准也是摆设。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七个方面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七个不同的着力点,目标正如国务院通知明确的,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