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未经检验不得销售

[2015/6/26]

  昨日,记者从省食药监局获悉,7月1日起,《贵州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未经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将不能在流通市场进行销售,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罚。

  《办法(试行)》规定,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至少下列一项证明材料: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来源证明;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证书;本省批发市场出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销售单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除了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食用农产品外,不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

  同时,《办法(试行)》还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批发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开具“易票通”。“易票通”一式两联,存根联和客户联。“易票通”和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按月装订成册,保存不少于6个月。

  据了解,“易票通”制度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保证按照规定全面履行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义务的前提下,由食品供货方填写包括购货单位、食品的品名、数量、单价、产地等内容,并加盖“食用农产品销售溯源专用章”的销货清单。下级经销商持销售清单按照规定保管,用以替代索证索票和建立进货台账,达到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