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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妨碍环保市场公平竞争“七宗罪”
[2015/8/6]
近日,不仅发现了一批有违公平竞争的法规意见,还收到很多企业遭遇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具体案例反映。究竟是什么妨碍了环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又有什么阻碍了环保市场的进步发展?今天,就一起细数妨碍环保市场公平竞争的“七宗罪”。
“第七宗罪”:研发拨款存暗箱
目前,国家对研发环保领域相关技术的企业基本都是通过申报获批,预先下达研发任务,然后拨放国家基金用于研发。这种做法的弊端是造成不公平竞争,某些单位通过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却无法有效转化为市场需求的技术,实际研发效果并不理想。此外,外资在华设立的企业多被另眼相待,导致国内外技术无法做到互通有无,无缝衔接。环保行业的发展得靠技术,研发资源的公平竞争才是环保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
吐槽率:26%
建议国家建立鼓励机制,对研发相关技术的企业进行鼓励,而不是预先下达研发任务,再拨放国家基金用于研发。此外,外资在华设立的企业也应视为国内企业,建立倡导中外企业合作,提升国内相关技术的水平。
“第六宗罪”:环评监测不靠谱
“红顶中介”现象长期存在,诟病颇多。今年2月,中央巡视组指出,环境保护部“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牟利”;“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现象”。根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发布的数据,全国环评机构共1162家,其中事业单位环评机构有576家,挂靠在各级环保系统的有333家。“相当一部分环评机构都是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环保系统,这意味着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着利益的同一性,环评的独立和公正就很难不受质疑了。”环评机构将于明年年底前脱钩,我们期待“阳光环评”照进现实。
吐槽率:35%
建议加快环评机构脱钩进程,这样能够推动环境影响评价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和奖惩力度。加强监管后,有能力环评单位自设监测机构可以缩短环评周期;另外应积极推进第三方监测和政府监管,监测数据应公开透明,多家监测单位形成良性竞争,形成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工业园区及污水垃圾处理区域由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政府监管,出现问题由政府和监测机构共同承担责任,并推行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
“第五宗罪”:当地备案很麻烦
环保企业当地备案,本意是对环保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环保市场发展。但在实际市场运作中,当地备案成了一些招投标项目不公平竞争的“保护伞”。比如有企业反映的案例中,备案要求在当地有经营场所,且需缴纳农民工保证金,这在区域投标时很难满足;也有些企业反映备案手续过于繁杂,过程冗长,容易滋生阴影后的腐败现象;还有的反映各地的进入当地资质备案,经常有地方保护性条约,有的甚至关闭了备案通道。
吐槽率:38.7%
降低企业备案门槛要求,允许投资方以联合体投标,地方政府改变思路,效果付费,减少对技术方案的干预,政府切实做好PPP项目的服务,破除旧的工程建设固有流程,加速PPP项目落地。同时响应国家号召,用“互联网+”的思想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社会整体效率。勇于创新、突破传统束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第四宗罪”:中小企业受冷眼
近年来环保行业迎来了发展新机遇,大公司蓄势待发,但有部分中小企业虽然拥有先进技术,却不得不在夹缝中渴望着阳光。在很多招标文件或政府选择合作伙伴的文件中,经常遇到将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公司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产品的科技型企业等同看待,不区分考虑相关企业的技术优势,使拥有自有技术的科技型企业无法发挥优势,得不到重视和发展。
有些小企业为了生存可能通过某种关系承接一些小项目,又因为行业间存在较多的不公平竞争现象,压低价格,形成不了良好的示范工程项目,久而久之这些企业可能由于不能盈利而破产关闭。
吐槽率:44.6%
对于一些刚进入产业的中小环保企业,他们具有先进的技术,对某些特定的环境领域治理有特殊的效果,然而他们暂时未取得国家相应的环保资质,在招投标中被拒之门外,相反具备资质而中标的企业出于安全稳定考虑,可能还是采用一些传统工艺应用在项目上,影响特定行业的先进工艺的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应该给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条件,让他们能够在某一领域成长为明天的“大企业”。
“第三宗罪”:低价中标太可怕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关于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但在很多招投标项目中,低价中标却是最后的结果。由于价格的限制,容易造成恶性价格竞争,因而不能保证最终采购的产品或服务能否满足项目需求,造成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影响效果和效率,造成投资浪费或增加能耗和超标排放,给国家和项目造成损失。
吐槽率:61.7%
低价中标工程可能产生的隐患和风险众所周知,所以现在如果还是一味单纯地追求低价,忽略项目的运营效果,那不光是企业的悲哀,也会是整个环保行业的退败。在评标标准上,应当综合考虑投标企业的技术能力、产品及工程质量、价格是否合理、业绩是否达标等情况,同时进行全过程监管,做好信息公开,从各方面去制约、制衡。
“第二宗罪”:市场壁垒有木有
毋庸置疑,市场壁垒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部分企业的发展,但是从整体和长远看,将导致被保护企业、被保护行业的缓慢发展,甚至停滞。在环保行业的多个领域,我们都收到了企业有关市场壁垒问题的反映。比如,两桶油大型央企的行业注入备案制度;还有企业反映城市二次供水不同程度存在由当地水务公司垄断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与供水管网的开口“捆绑”在一起,开发商无权选择供水设备和施工单位;有的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要有本地化服务能力。
吐槽率:70.1%
建议在确保供水安全的条件下,开放市场,让更多的企业有参与竞争的机会。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业出发点本身没有不妥,可以带动地方经济,促进地方企业发展。但是如果各地都设这样的堡垒,只能区域化发展,势必造成环境技术、环保行业的退后。只有公平良性的竞争,才能真正助力企业发展。
“第一宗罪”:资质门槛要求多
在众多企业有关妨碍环保市场公平竞争的反映中,无一例外的都提到了让很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都头疼不已的“这一宗罪”------门槛。
在很多具体案例中,资质要求之多,门槛之高令很多企业望而却步。比如有企业提到的2014年福州飞凤山水厂招标中规定“投标公司需要具备机管员证,方可投标,且需交满一年以上社会证明”。机管员证实际就是机械管理员一类的证件,比较少见。这样的要求导致很多企业只能寻租相关人员资质,给企业带来重大财务成本,造成行业资质管理混乱。
还有企业提到,环保工程和项目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工作内容往往包括土建和设备的结合。环境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市政工程承包资质都同为建设部门颁发,但当前很多政府采购的环保项目和工程,都需要市政资质,而不是环境工程资质,而环保企业中的中小企业拥有环境工程资质,而缺乏市政资质,遭遇看不见的玻璃门、弹簧门,不能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也阻碍了环保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吐槽率:94.6%
建议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在申请相关企业资质方面,放宽申请标准,缩短审核期限,帮助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取消设计资质中,对人员注册的强制要求,只要满足专业人员配备即可。同时对某些刚进入产业、具有某类先进技术或在某些环境领域治理中有良好效果的企业,应设立资质办理绿色通道,使其在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