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2016/7/19]

    日前,食药监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548条,将于2016101日起施行。

  日前,食药监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办法》包括总则、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548条,将于2016101日起施行。

  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中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有两个“第一”: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章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全国“互联网+”的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迅速,2015年网络零售交易额已达3.88万亿元,网络食品经营具有信息准确、交易快捷、交易跨地域等不同于食品实体交易的特点,但同时网络食品安全作为新生事物也成为全世界的一个监管难题。

  据悉,为了突出抽检的真实性公正性等,此次食药监总局在《办法》中将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更加真实地还原消费者所购买食品安全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陈谞说。

  那么,“神秘买家”将如何对网络食品进行监管呢?陈谞表示,第一,突出真实性。《办法》提出“神秘买家”的制度,设计对网络食品通过抽样人员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第二,具有公正性。《办法》中的抽检制度设计有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就是购买样品到达买样人后,要进行查验、封样,在这个时间节点前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货的时候不知道是送给监管部门的,对买家和相关人员神秘的购买起到了保证真实性、公正性的作用。

  第三,具有层级性。《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也就是说,包括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

  第四,具有责任的到位性。《办法》首先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检结果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家庭厨房”或“私房菜”等新型餐饮服务异军突起,但日前食药监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曾表示,“家庭厨房”没有法律界定,他个人对此是不支持的,甚至是反对的。

  在发布会上,食药监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也表示,“家庭厨房”这是一种提法,法律当中没有这样的概念,法律当中的概念是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如果“家庭厨房”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它实际上已经变成一种食品经营行为。既然是一种食品经营行为,就应纳入法制轨道,食品经营者应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就应当被视为违法。

  崔恩学还透露,食药监总局还将出台关于网络订餐的管理办法,对送餐员等提出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