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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严惩药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2016/8/17]
8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告》),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为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一致。药企必须在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情况。业内人士指出,《公告》涉及至少16万个药品批文5000多家药企,预计将有部分药品面临停产。
缘由:部分药品擅自更改生产工艺
药品生产工艺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药品的过程和方法,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是保障药品质量的前提。
《公告》指出,为加强药品生产工艺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8月部署开展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各省局对企业申报登记的生产工艺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初步建立了注射剂生产工艺等资料档案。2007年10月修订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药品上市前应进行生产现场检查,保障了技术审评部门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此后批准上市的绝大多数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的生产工艺是一致的。
但是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2007年前批准上市的品种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改变生产工艺不按规定研究和申报。为此,总局决定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
有业内人士指出,药企改变生产工艺主要是通过改变生产工艺,偷工减料,节省生产生产提高利润。例如2015年轰动一时的“银杏叶事件”中,起因正是在一次国家食药总局的飞行检查中,发现有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企业私自改变提取工艺,将提取溶剂从稀乙醇换为稀盐酸,为银杏叶制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埋下隐患,此后牵连出一大批上市企业。据报道,不法企业改变这项生产工艺,每吨银杏叶提取物能节省4000元成本,还缩短了工艺流程时间。当然,生产工艺改变也不排除是一些药企在实际生产时因环境和设备变化,与实验室数据不一,导致对生产工艺做出调整或改进。
业内人士预计,生产工艺核查风暴将清理掉一些不合格药品,净化国内药品市场。
自查:10月1日前要完成
按照《公告》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已批准的生产工艺,必须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开展自查,排除质量安全隐患。自查内容为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一致。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公告》要求药企对自查的结果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对于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一致的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情况报告与药品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并归档,作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现场核查的备查资料。
二是对于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的品种,要求开展充分的研究验证。如果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不产生影响,药企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如果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停产。
此外,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应停止生产。
生产工艺不一致,后果将会很严重。《公告》指出,2016年11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生产工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不一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其所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总局要求,关于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要在9月10日前反馈至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而根据《公告》,留给药企准备的时间非常有限。有药企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药企为了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已经疲于奔命,还要在短时间内应对生产工艺自查,任务非常艰巨。有业内人士预测,根据公告对自查原因的表述,2007年以前批准上市的品种将成为本轮自查的重点对象,而部分药品预计将面临停产境地。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