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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16/9/7]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修订,今年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
9月1日,《条例》正式开始施行。为什么要修订《条例》?《条例》又有哪些主要内容?具有什么特点?对老百姓的生活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围绕《条例》落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会有哪些具体举措?
笔者日前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条例》是全国首部修订通过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等多种做法均为国内首创。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社会公众的生活带来深远影响。
修订《条例》具有三方面意义
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2015年的时候,《条例》的修订被省人大列为立法必立项目,所以可以说修订《条例》是硬任务。”省食安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骆文智表示,从修订的意义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需要。《条例》是在2007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基础上作全面修订的。随着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条例》的原有规定与上位法存在部分管理理念、思路和具体规定上的不协调,特别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调整,需通过修订和完善《条例》,与上位法要求以及现行工作机制相衔接。
二是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法治保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当前,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客观存在,需通过修订《条例》,以立法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机制,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解决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我省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大省,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着许多突出问题。为立足于我省实际,突出广东特色和可操作性,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需要修订《条例》。
内容“大修”呈现五大特点
据了解,本次《条例》修订是大修,原《条例》76条的每个条款都涉及修订或删除。《条例》由76条增加到80条,章节的名称和内容均有大的变化。在内容方面,新《条例》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针对性、实操性强。
骆文智介绍,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我省实际,重点解决当前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调整适用范围、统一监管体制、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社会共治、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作了规范。
简单来说,《条例》具有五大特点: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做到食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衔接。《条例》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调整范围,首次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立法依据,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条例规范,实现食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
二是明确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条例》进一步巩固了地方政府负属地责任、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模式。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改革和进步。《条例》按照“四个最严”的监管原则,结合我省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建立了过程控制、部门合作、责任约谈、信用管理、资源整合等创新监管模式。
四是促进社会共治,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共治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新要求。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监管部门,还应该包括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的消费者、媒体、其他社会组织和检测机构等。通过整体的社会行为改善产生问题的社会背景,提升道德约束力,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促使食品安全长治久安。在此背景下,《条例》增加了体现社会共治元素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五是严格法律责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实施严厉处罚。为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从严监管精神相一致,《条例》采取多种手段实施处罚,并增设了相关食品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
多个创举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值得注意的是,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共治合力,新修订《条例》中增加了食品安全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等多种新做法,均为国内地方立法首创。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供应产业链长,一味依靠行政监管很难做到无死角、无空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才能形成社会共治合力。”骆文智介绍,《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以及食品行业协会参与治理食品安全的权限。
《条例》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志愿者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工作。
《条例》建立了企业内部“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并给予特殊奖励,开创了我国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地方立法的先河。通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提供违法线索,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氛围。
《条例》还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此外,在对监管部门的考核上,《条例》也引入第三方参与考核工作,要求组织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评议、考核,进一步加大了对监管部门的考核力度,增加了考核过程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客观性。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