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布2016年“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推荐工作通知

[2016/9/12]

科技部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政〔201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通知》(中组发〔2012〕12号)、《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11〕5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部署要求和国家“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荐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坚持向科研一线和企业科技人才倾斜。重点支持在科研一线潜心研究的科技人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对来自企业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推荐人选适当放宽推荐条件。

  2. 坚持以用为本。推荐人选要符合国家和部门及地方发展需求,用人单位要在人才培养、使用和支持方面承诺落实支撑保障条件。扩大选才的覆盖范围,同一法人单位通过一个推荐渠道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人。

  3. 加强人才、项目和基地有机结合。人选优先从重大研发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中推荐;已列入部门、地方人才计划的人选可择优推荐,形成有效的人才梯队和共同支持的工作格局。

  4. 坚持好中选优,确保推荐质量。要进一步严格选才标准,将人选的科研诚信、品德、能力、业绩和发展潜力,作为人才遴选的主要条件,切实把好推荐质量关。推荐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严格规范,要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推荐评审,并对拟推荐对象在其依托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推荐。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暨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荐选拔工作一并开展。

  1. 完成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相关任务的遴选。根据《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部署,2016年将遴选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00名左右、重点领域创新团队50个左右、科技创新创业人才200名左右、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30个左右。

  2. 选拔推荐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建议人选。根据国家“万人计划”总体工作安排,科学技术部设立“万人计划”评审平台,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负责人中推荐产生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建议人选;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中推荐产生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三、条件要求

  1.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品行端正。

  ——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或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可不受职称限制,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已取得高水平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2年以上(2014年10月15日前回国,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为准),并保证在今后5年内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2.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团队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需求。

  ——团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重点研发任务,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团队创新业绩突出,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

  ——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并同时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其他基本条件。

  3.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人为企业主要创办者和实际控制人(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2年以上(2014年10月15日前注册),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

  ——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4. 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机构)或科技园区。申报单位要有好的人才工作基础,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大、政策突破性强,具有明确的改革思路和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鼓励申报单位选择具有鲜明特色和示范带动意义的内设机构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应在相关科技领域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在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在培养拔尖和青年人才、产学研联合培养人才、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具有典型经验与做法,形成富有特色、取得初步成效的人才培养模式。

  ——申报单位为科技园区的,应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成效突出;建立为创业人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和良好创新创业环境;在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等方面建立良好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

  四、推荐办法

  1.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由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部分联合会(协会、学会)负责推荐。

  2. 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部分联合会(协会)负责推荐。

  3. 已入选的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高校和院所可推荐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科技园区和产业开发区可推荐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4. 对国家高新区推荐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推荐。在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中获奖的优秀人选,由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推荐。

  五、支持措施

  1. 各部门、地方和依托单位要结合现有科技计划和人才计划,在承担科研任务、提供保障条件、加大激励力度等方面对入选对象给予重点支持。

  2.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加大对入选对象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计划与推进计划的紧密结合,加强考核管理和跟踪服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考核评估机制和约束退出机制;组织入选对象开展跨领域的学术交流、联合攻关、研修培训以及与地方产业技术需求对接等活动,加强对入选对象的突出业绩和典型事迹宣传。

  六、工作要求

  1. 已入选推进计划的和连续申报2次未入选的,本年度不再申报。

  2. 同一申报对象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推荐申报推进计划1个类别项目。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除外)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尚在合同期内的人员,不再申报。

  3.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推荐标准,规范推荐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民主推荐、专家评议、内部公示等程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后,集体研究提出推荐人选,确保人选质量,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推荐材料,报送科学技术部。

  4.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人选推荐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替人说情、打招呼、搞拉票等;要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和人选如实填写推荐材料,不得空项、漏项,对材料真实性要严格把关;对于违反组织原则和工作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申报流程

  1. 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并按照各自的权限在申报系统中逐一确认后,提交到科技部。

  2. 正式申报材料经依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式1份),以推荐单位公文(对推荐程序、专家名单、公示情况等进行说明)形式报送科技部,报送材料于2016年10月15日前,邮寄或送达至科技部科技人才中心。

3. 推进计划通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

实行网上统一申报、推荐。具体申报流程请认真阅读网站说明。

  八、联系方式

  科技部科技人才中心:010-68598040、010-68598053、

  010-68598036、010-68598258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010-58881781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010-88659000

  电子邮箱:tuijinjihua@sttc.net.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科技部科技人才中心349房间(100045)

  科技部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