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采购预算管理 中央单位可自行采购仪器设备

[2016/11/22]

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通知要求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除了要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另一个不可忽视的特点就是采购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增加了可以自主选定的项目,进一步提升了仪器设备采购过程中的自主权。

其一表现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其次则是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同时,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尽管仪器设备的采购权力有一定程度的扩大,但仍需建立在监管、监督的基础上。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只有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才能确保相关部门采购工作的顺利展开,同样有利于部分职能、权力的下放,让每个环节都承担起相应责任,基层采购部不偷工减料,上层监督部有据可循,保证信息传达从上到下的及时性,和工作反馈从下到上的准确高效。

(资料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