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化学分析化验室的一般规定

[2013/10/18]

  钢铁化学分析化验室的一般规定

  1、所用分析天平除特殊说明者外,其感量应达到0.1毫克。分析天平、砝码及容量器皿特别是塑料容量器皿定期予以校准。

  2、配制试剂及分析用水除特殊说明者外,均以蒸馏水或离子水。

  3、分析方法标准中所有操作除特殊说明者外,均在玻璃器皿中进行。

  4、分析方法标准中所用试剂除注明者外,均为分析纯试剂。如能保证不降低测定准确度,其他纯度级的试剂也可采用。如系由化验室自行提纯和合成者,应写明提纯和合成方法。

  做基准者应采用基准试剂,光度法和极普法配制标准溶液所用的金属纯度应在99.9%以上。

  5、分析方法标准中所载溶液除已指明溶剂者外。均系水溶液。

  6、分析方法标准中所载的酸、氢氧化铵和过氧化氢等液体试剂,如仅写出名称则为浓溶液,并应在名称后括号内写明其比重。

  7、由液体试剂配制的稀的水溶液,除过氧化氢以重量百分数表示外,其他均应以浓溶液的体积加水的体积表示,而不以百分数浓度表示,以免于试剂重量百分浓度相混。例如:盐酸(1+2)系指1单位体积的盐酸(比重1.19)加2同单位体积的水混合配制而成。而3%过氧化氢系指100克溶液含3克过氧化氢。

  8、有固体试剂配制的非标准溶液以百分浓度表示,系指称取一定量的固体试剂溶于试剂中,并以同一试剂稀释至100毫升混匀而成。如固体试剂含结晶水应在配制方法中试剂名称后括号内写出分子式。

  9、配制备用的试剂溶液如有特殊要求应予说明。如需贮于棕色瓶中、用时现配等。

  10、标准溶液的浓度一般以当量浓度(N)或每毫升相当于多少毫克、微克的元素或化合物表示。

  11、需标定的标准溶液应在标准溶液名称及配制方法下面写出标定方法、标定份数及允许的极差値5(超过此値时,不能取平均数,须重新取同样份数再标定)。

  12、分析方法标准中光度法、极普法所用的稀标准溶液,应在用时以标准溶液稀释配制而成。

  13、易燃、易爆、易灼、伤毒性大的试剂要特别注意安全使用,如氢氟酸、高氯酸、汞、铍、氰化物、苯、甲苯。过氧化氢等。

  14、分析方法标准中所载热水或热溶液系指温度在60℃以上,温水或温溶液系指其温度在40~60℃。常温系指其温度在15~25℃。冷处系指在1~15℃之处。

  15、分析方法标准中所载的“干过滤”系指溶液用于滤纸、干燥漏斗过滤于干燥的容器中。干过滤均应弃去最初滤液。

  16、分析方法标准中所载的“灼烧或烘干至恒重”系指经连续两次灼烧或烘干并于干燥器中冷至室温后,两次称重之差不超过0.3毫克。

  17、分析方法标准中重量法计算公式中的换算因数;容量法的滴定或滴定用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的有效数字一般均用四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