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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总体恶化趋势未改变 两高及公安部门合力监督
[2013/6/19]
环保部总工程师:中国环境总体恶化趋势未改变
面对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中国环保部门将2013年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确定为“同呼吸,共奋斗”。环保部总工程师万本太表示,中国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各方必须增强危机意识、继续破解难题。
他表示,当前,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中国环保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显著增强。环境保护投入和能力建设力度明显加大。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
不过万本太提醒说,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压力还在加大,一些地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量,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因此,各方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继续破解难题,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实现更大发展。
万本太表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的“中国梦”,需要全社会携手不懈努力奋斗。他呼吁广大公民从我做起,从植树种花、节约用水、拒绝白色污染等小事做起,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健康、实用、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两高明确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孙军工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公安部部署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
今年以来,公安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盼,紧密结合公安机关自身职能,集中部署各地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迅速侦破了一批发生在辽宁、山东、湖南、云南等地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已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公安部即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深入排查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组织力量强化专案侦查,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根据新闻媒体披露、环保部门通报和各地排查发现的案件线索,公安部直接挂牌督办了辽宁辽阳“幸福河”污染案、山东桓台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案、湖南株洲某化工公司倾倒化工废水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并派出多个督导组赴涉案地市现场协调督办,要求各地明确责任,全力攻坚,彻查彻办。目前,全部督办案件均取得重大突破。此外,公安机关前期侦办的广西“1.15”非法排放镉超标污染环境案、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山东郓城杨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山东滨州刚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已侦查终结,涉案24人已移送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审理。
从公安机关近期侦破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看,一些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部分正规的化工、矿产企业,直接违法排放有害物质;二是部分化工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非法倾倒;三是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在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排污的化工、采矿等企业系当地招商或扶持的高利税重点项目。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污染环境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公安机关将全力加大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并切实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重大行动联合查处等协作机制,形成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整体合力。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逐一认真核查、依法查处,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公安部将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面对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中国环保部门将2013年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确定为“同呼吸,共奋斗”。环保部总工程师万本太表示,中国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各方必须增强危机意识、继续破解难题。
他表示,当前,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中国环保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了重要变化。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显著增强。环境保护投入和能力建设力度明显加大。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逐步显现。
不过万本太提醒说,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显现,呈现明显的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特点,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压力还在加大,一些地区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环境容量,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因此,各方必须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继续破解难题,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实现更大发展。
万本太表示,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的“中国梦”,需要全社会携手不懈努力奋斗。他呼吁广大公民从我做起,从植树种花、节约用水、拒绝白色污染等小事做起,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健康、实用、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两高明确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孙军工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公安部部署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
今年以来,公安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期盼,紧密结合公安机关自身职能,集中部署各地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迅速侦破了一批发生在辽宁、山东、湖南、云南等地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已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公安部即部署各地公安机关深入排查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组织力量强化专案侦查,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根据新闻媒体披露、环保部门通报和各地排查发现的案件线索,公安部直接挂牌督办了辽宁辽阳“幸福河”污染案、山东桓台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案、湖南株洲某化工公司倾倒化工废水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并派出多个督导组赴涉案地市现场协调督办,要求各地明确责任,全力攻坚,彻查彻办。目前,全部督办案件均取得重大突破。此外,公安机关前期侦办的广西“1.15”非法排放镉超标污染环境案、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山东郓城杨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山东滨州刚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已侦查终结,涉案24人已移送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审理。
从公安机关近期侦破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看,一些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部分正规的化工、矿产企业,直接违法排放有害物质;二是部分化工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废液及固体废物等,通过不法中间商,低价售给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再非法倾倒;三是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在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排污的化工、采矿等企业系当地招商或扶持的高利税重点项目。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污染环境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公安机关将全力加大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工作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并切实加强与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重大行动联合查处等协作机制,形成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整体合力。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逐一认真核查、依法查处,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公安部将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