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科学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势在必行

[2013/7/30]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百姓切身利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对食品安全信息的获知,极大依赖于监管部门发布。然而,近期出现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躲猫猫"、"挤牙膏"现象,却让许多消费者无所适从。

  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暨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发展与完善”分论坛上,来自我国司法界、公安治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局及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的有关专家和负责人及企业代表共60余人,对今年5月3号“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同时,针对我国2009年2月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诸多修改和修订的意见并展开了充分的讨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许成磊处长说,近两年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打击行动,从前期的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猪,对这些案件的打击是对犯罪分子的一个震慑。但同时感觉到,根据现行的刑法,还有原来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在打击这一类犯罪的时候,遇到了定罪入刑难、鉴定检测难等突出的问题。

  完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当前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根据工作安排,要重点推进行政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等9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在其题为“确保食品安全需要讲科学”发言中表示,回顾四年来的工作,实践表明,这一监管体制存在固有的缺陷:即很容易在部门之间形成要么是监管不到位或执法不严格,要么是衔接不好,配合不好,相互不协调,出现重复执法或者是权责不明,甚至监管空白的情形。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此,我国开始实行由一个部门集中负责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其他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体制。进一步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完善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做大做强才好监管李援认为,我国达到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72%。规模以下10人以上的食品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18.7%。两者相加,市场占有率达到90%左右。把这些企业的食品安全控制住,全国食品安全的大局基本上就稳住了。但是,我国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总数的60%,虽然市场占有率仅约9.3%,却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多发点和监管的难点。随着规模以上的大型现代食品加工企业会不断增加,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刻不容缓。应当鼓励发展现代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促进食品规模生产经营,改变小而分散的作坊式生产状况,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企业,餐饮业要推广配送中心、中央厨房等良好规范的食品加工服务模式,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把我们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做大才好监管,做强才更安全。

  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势在必行

  在日前举行的第五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上,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食品安全的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来源无权威性,信息混乱且不一致,不但对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置不利,还会引起社会上的混乱与恐慌。

  现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处于无序状况,食品安全的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来源无权威性,信息混乱且不一致,不但对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置不利,还会引起社会上的混乱与恐慌。李援强调,负面信息多了,会在社会上、在老百姓心理上形成对我食品的整体上的不信任感。不准确、不科学的信息,以偏概全的信息,只见表象不明原因的信息,除了无端增加群众的恐惧,就是连带给企业甚至整个食品行业带来灾难。要坚持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营造既关注食品安全又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氛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和北京市食安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都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新闻媒体的监督非常重要。美国在20世纪初,食品安全问题比我们还严重,许多丑陋现象都是媒体揭露后得到解决的。不要只把媒体当成帮手,其实立法前的监督很有必要,并且政府信息要公开透明,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误会。

  建议食品安全法修改时更进一步明确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范围,确定权威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机构和新闻发言人,明确哪些信息应当先报告监管部门予以处理,监管部门不处理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指出,新闻媒体喜欢选择具有轰动效应的新闻题材,在食品安全方面,表现为更倾向于报道有毒有害食品之类的事件。但是一些媒体的报道往往浮光掠影,未能扎实、深入地调查了解清楚相关危害的程度与范围,客观上可能夸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要以法制做保障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提出,要以法制做保障,修改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风险治理。风险治理包括积极预防,犯罪治理,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等等。同时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效能治理引向深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法律上这个理念必须通过制度来贯彻,而制度本身需要机制来执行。只要有了很好的机制,才能够使法真正有效实施起来,才能够使死法变成活法。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也表示:要提高违法成本,提高被处罚的概率。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病入膏肓的时候了,没有必要遮遮掩掩,要加大公开执法的力度。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孔繁华告诉记者,现行《食品安全法》多处规定了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义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前,食品安全由多个部门分段监管,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存在门槛,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不利于统一对外发布。"机构改革以后,国家食药总局对食品安全统一监管,但各司之间、以及食药总局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工作还需要加强落实。"她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行政机关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不够具体。这导致信息发布内容狭窄,无法满足管理决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