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省级许可将由检验机构承担产品检验

[2014/4/15]

  从我省卫生部门获悉,国家卫计委日前在其官网公布《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负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经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相应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根据新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包括,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涉水产品中的防护材料和水质处理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涉水产品。技术评审中发现生产能力不符合要求、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交充分的安全性评价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评审专家认为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不予许可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不予许可。

  此外,负责涉水产品受理、评审、许可的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材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应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