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五一实施 详解前版差异

[2014/4/2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3年第22号标准公告,其中发布的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由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经修订、升级的国家标准。该标准已于今日正式印刷出版。下表是FZ/T01053-2007与GB/T29862-2013的主要差异,具体内容请阅读该标准。

  FZ/T 01053-2007附录B是ISO 2076:1999《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译文),GB/T29862-2013取消了引用该标准,并同时更改为其他纤维或材料的标注示例。

标准 差异

标准中条款号

FZ/T01053-2007

GB/T29862-2013

实施 日期

封面

2007年11月1日

2014年5月1日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GB/T4146 纺织品名词术语(化纤部分)ISO 2076:1999 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

取消ISO 2076:1999 纺织品-人造纤维-属名

修改GB/T 4146为GB/T4146.1

纤维含量标签要求

4.10

纤维含量标签上可同时使用其他语言的文字表示。

纤维含量标签上也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的文字表示,但应以中文标识为准。

纤维含量和纤维名称标注原则

5.2

纤维含量一般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纤维含量应采用净干质量结合公定回潮率计算的公定质量百分率表示。

5.4

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统一名称的纤维,标为"新型(天然、再生、合成)纤维",部分新型纤维的名称可参照附录C

对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参照附录B,附录B为原标准中附录C的升级版。

5.5

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丝光棉

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棉(丝光)

纤维含量表示方法及示例

6.7

充绒量一般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不需要标注绒子含量。

充绒量不一定要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可以标注绒子含量。
纤维含量允差

纤维含量允差

7.4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纤维含量标识符合性的判定

8

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

取消了"产品某些主要部分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为不符合性的规定。

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附录A

未明确背提包

明确背提包不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