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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企业污染防治信息需公开
[2014/7/25]
《通知》要求,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通知》指出,需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污染防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拟关停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重点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通知》规定,加强场地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监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督促场地开发利用前、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要求场地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环保标准、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通知》最后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公开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信息。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污染防治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密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分级管理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环境安全。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具体工作方案报环保部备案。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通知》指出,需强化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污染防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拟关停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业企业关停搬迁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重点督促企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通知》规定,加强场地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监管。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日常管理制度,督促场地开发利用前、治理修复过程中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要求场地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环保标准、规范开展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各环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通知》最后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公开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搬迁关停工业企业应当及时公布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应当将场地污染调查评估情况及相应的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供公众查阅。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公开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信息。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污染防治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密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分级管理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确保环境安全。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本省(区、市)具体工作方案报环保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