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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014/9/22]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建立从土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
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修订草案旨在设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应是从土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因此,必须加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从源头加强农产品监管 修订草案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洪毅委员说,修订草案上述规定只把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纳入本法调整范围,没有把食品安全的源头环节纳入进去。修订草案规定食用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来监管,没有将本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效衔接起来,统筹考虑。也可以说,食品安全法中引出两个概念,一个是食品,一个是食用农产品。这会造成监管交叉、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食品安全关键是全程监督,要加强农产品监管。”黄小晶委员说,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全程监管,全程监管就应从源头出发。现在发生的很多案件就是种的、养的、海里捞的本身有问题,这样的原料拿去加工就会出大问题。但是修订草案中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这一条要大大扩充,否则后面加工的食品、农产品将会出问题。修订草案比较侧重食品的经营和加工,而生产这部分欠缺。
丛斌委员建议删除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的源头管理是很重要的一环。”丛斌近日到贵州调研。贵州一个县有一块地种荷兰豆,整个体系监测非常严格,农产品残留量符合荷兰标准,符合日本标准。但农户说当地老百姓吃不到这些荷兰豆,产品打包直接出口。
“这说明我们能做到源头治理。”丛斌说,要从制度上保证国内老百姓吃到好的东西。
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食品安全要抓关键点的控制。”刘振伟委员说,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关键在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检测,全面检测做不到,但抽检一定要经常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蔬菜大多是内地供应过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我们内地的蔬菜就不一定安全。同一个产地,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产地反而不一定安全呢?区别就在检测上。供港的蔬菜在产地要进行检测,到香港进入批发市场之前也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退回就地销毁。而且有产地追溯制度,形成倒逼机制,促使生产者标准化生产。
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李江说,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信息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这一条很好。但是现在县一级,往往检验设备不全。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整合财政资金,对食品安全检测设备予以支持。建议在超市、农贸市场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和设备,满足消费者检验要求。
“食品安全监督,很重要的问题是应建立权责清晰、权力制衡制度。”吴晓灵委员说,修订草案力求把责任划清,而且尽量归于一口,不多头管理,但是还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
吴晓灵认为,在权力制衡方面,应把标准的制定权、风险评估权和监督权相对分开。草案把风险评估作为标准制定的基础,因而把风险评估权和标准制定权放在一起,这一分工是对的。相对的另一面是监督权力。修订草案将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权赋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权赋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督总局),但在农产品上,因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只规定农产品也要遵循本法。关于农产品标准制定机关,修订草案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建议由这两个部门会同制定,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因为在农产品管理上农业部是主要的检查机构,不能制定标准又负责检查,还是应把标准的制定权和检查权分开。
严禁生产销售剧毒农药
“修订草案强调要预防为主,但在具体条文中体现得不够。”任茂东委员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条款,严禁剧毒农药的生产、销售;限制使用高毒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
任茂东认为,这样规定才会真正体现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取缔剧毒农药,蔬菜和粮食的农药残留问题就会基本杜绝。蔬菜领域就不会出现重大安全问题。
“修订草案在食用农产品的产地监管和投入品的监管方面,规定少了一些,同时缺乏力度。”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春艳说,农产品源头监管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很难想象,受污染的土壤和受污染的江河湖海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安全的。在修订草案设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应是从土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高春艳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控制的要求,同时增设对农产品投入品控制的要求。
修订草案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高春艳建议增加规定: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生产相关的投入品。
高春艳指出,十年前农民常用的呋喃丹或氧化乐果是高效高毒杀虫剂,农业部已明令禁止使用,但目前还有大量农民在使用。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大都是小群体,对应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老百姓是一个大群体。修订草案只限定农民限制使用农业投入品,没有具体规定厂家义务,这在实际工作中就增加了执法监管难度。应禁止或者限制生产这些农业投入品。
任茂东说,蔬菜、蛋禽、肉畜、水产等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种植和养殖者可能使用各种生长激素和兴奋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食品安全。但是,这些生长激素和兴奋剂很显然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不能适用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此,为了避免立法上的漏洞,建议对生长激素、兴奋剂和消毒药的使用也作出明确规定。
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修订草案旨在设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应是从土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因此,必须加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从源头加强农产品监管 修订草案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洪毅委员说,修订草案上述规定只把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纳入本法调整范围,没有把食品安全的源头环节纳入进去。修订草案规定食用农产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来监管,没有将本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效衔接起来,统筹考虑。也可以说,食品安全法中引出两个概念,一个是食品,一个是食用农产品。这会造成监管交叉、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食品安全关键是全程监督,要加强农产品监管。”黄小晶委员说,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全程监管,全程监管就应从源头出发。现在发生的很多案件就是种的、养的、海里捞的本身有问题,这样的原料拿去加工就会出大问题。但是修订草案中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这一条要大大扩充,否则后面加工的食品、农产品将会出问题。修订草案比较侧重食品的经营和加工,而生产这部分欠缺。
丛斌委员建议删除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的源头管理是很重要的一环。”丛斌近日到贵州调研。贵州一个县有一块地种荷兰豆,整个体系监测非常严格,农产品残留量符合荷兰标准,符合日本标准。但农户说当地老百姓吃不到这些荷兰豆,产品打包直接出口。
“这说明我们能做到源头治理。”丛斌说,要从制度上保证国内老百姓吃到好的东西。
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
“食品安全要抓关键点的控制。”刘振伟委员说,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关键在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检测,全面检测做不到,但抽检一定要经常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蔬菜大多是内地供应过去的,但是香港的蔬菜是安全的,而我们内地的蔬菜就不一定安全。同一个产地,为什么到香港就安全,产地反而不一定安全呢?区别就在检测上。供港的蔬菜在产地要进行检测,到香港进入批发市场之前也要检测。不合格产品,不退回就地销毁。而且有产地追溯制度,形成倒逼机制,促使生产者标准化生产。
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李江说,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信息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这一条很好。但是现在县一级,往往检验设备不全。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整合财政资金,对食品安全检测设备予以支持。建议在超市、农贸市场配备专门的检验人员和设备,满足消费者检验要求。
“食品安全监督,很重要的问题是应建立权责清晰、权力制衡制度。”吴晓灵委员说,修订草案力求把责任划清,而且尽量归于一口,不多头管理,但是还有一些地方值得商榷。
吴晓灵认为,在权力制衡方面,应把标准的制定权、风险评估权和监督权相对分开。草案把风险评估作为标准制定的基础,因而把风险评估权和标准制定权放在一起,这一分工是对的。相对的另一面是监督权力。修订草案将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权赋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权赋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药监督总局),但在农产品上,因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只规定农产品也要遵循本法。关于农产品标准制定机关,修订草案规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建议由这两个部门会同制定,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因为在农产品管理上农业部是主要的检查机构,不能制定标准又负责检查,还是应把标准的制定权和检查权分开。
严禁生产销售剧毒农药
“修订草案强调要预防为主,但在具体条文中体现得不够。”任茂东委员建议在总则部分增加条款,严禁剧毒农药的生产、销售;限制使用高毒农药;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
任茂东认为,这样规定才会真正体现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取缔剧毒农药,蔬菜和粮食的农药残留问题就会基本杜绝。蔬菜领域就不会出现重大安全问题。
“修订草案在食用农产品的产地监管和投入品的监管方面,规定少了一些,同时缺乏力度。”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春艳说,农产品源头监管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很难想象,受污染的土壤和受污染的江河湖海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安全的。在修订草案设立最严格的全程监管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应是从土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高春艳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对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控制的要求,同时增设对农产品投入品控制的要求。
修订草案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高春艳建议增加规定: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生产相关的投入品。
高春艳指出,十年前农民常用的呋喃丹或氧化乐果是高效高毒杀虫剂,农业部已明令禁止使用,但目前还有大量农民在使用。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大都是小群体,对应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老百姓是一个大群体。修订草案只限定农民限制使用农业投入品,没有具体规定厂家义务,这在实际工作中就增加了执法监管难度。应禁止或者限制生产这些农业投入品。
任茂东说,蔬菜、蛋禽、肉畜、水产等在种植或养殖过程中,种植和养殖者可能使用各种生长激素和兴奋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食品安全。但是,这些生长激素和兴奋剂很显然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不能适用有关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此,为了避免立法上的漏洞,建议对生长激素、兴奋剂和消毒药的使用也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