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有调整

[2014/10/9]

  从浙江义乌检验检疫局了解到,由于近年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对第15号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并已在成员国或地区间得到普遍采纳,因此我国进出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相关企业应引起重视。

  义乌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处长曹忠颖介绍说,为避免木包装传播有害生物,同时避免给国际贸易带来不便,国际植物保护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 15号标准,规定用作包装或承载国际贸易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出口前须事先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热处理或熏蒸处理,加施“IPPC”标识。此次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要求调整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以下类型的木质包装不需要实施检疫处理:完全由薄木材(厚度6毫米或以下)制作的木质包装;完全由经过胶粘、加热、加压等方法生产的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制作的木质包装;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处理用于存放散装葡萄酒或烈酒的木桶;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他商品的礼品盒,在其制作过程中经过加工或其他去除有害生物的处理;锯末、刨花木、丝;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二是木质包装须使用去树皮木材制作。木质包装上树皮残留允许量应满足:宽度小于3厘米,或总面积小于50平方厘米。如使用溴甲烷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应在处理前去除树皮。

  三是关于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的方法,除使用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外,也可采用介电加热处理(DH)。

  四是木质包装上IPPC标识的大小、使用的字体及加施的位置,可根据需要进行变化,但必须是矩形或正方形。标识内信息应符合规定,不得增加商标、防伪符号等其他内容,用于防伪、追溯等需要的其他信息可在标识框外加注。

  五是允许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重复使用,条件如下:按照第15号标准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如未经修缮、再制造或其他改造的木质包装,经检疫确认合格的,可重复使用,不需再进行检疫处理或重新标识;修缮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部件不超过三分之一,修缮过程中增加的木材应当经过检疫处理并加施相应标识;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是指替换的部件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再制造的木质包装须重新进行检疫处理,并将木质包装上原有标识去除,加施新的标识。